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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油田英杰学校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濮阳油田英杰学校

    址:濮阳市马庄桥镇油田第五社区院内

第三条  本校于2015年经濮阳市民政局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法人代表:张爱芹

第四条  本校的学校类型是非营利性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办学内容是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办学目标创办最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培养最具有发展前景的学生。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都享受到最优质的教育。以“培养高品、高能、高分的英杰才俊,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巨大潜能的生源”为目标,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办学理念: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发展为主线,全面开发学生的天赋和潜能;帮助每一位学生获得成功,为学生的一生负责;培养和造就会学习、会做人、会生活、会创新的新时代“四会”人才。

办学特色:弘扬传统文化,以德治校;实施“分层激励、分层教学、分层奖励”的分层教育。

治校方略: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争创一流

英杰校训:知行合一,启智正德,择高而立,向宽而行

英杰精神:务实求真,育德育人,和谐创新,追求卓越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及应届小学、初中毕业生。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优质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过硬、立场坚定、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民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制定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成立后,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任。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

  学校举办者为:张爱芹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校委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经校委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五)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校委会决议后实施;

(七)为学校聘请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后勤、法律、会计、对外交流合作、购买教育服务等系列业务推荐服务机构;

(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办者权利的转让、变更、分立、合并,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都不得改变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举办人是自然人或是机构法人的,随其法理权利义务存续终止而存续终止。

第十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

(二)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

(五)根据学校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学生、教职工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清丰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积极开展教育,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教育网络,不断丰富学校青少年法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四)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常态化的学生心理教育教学工作,预防学生心理问题和极端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与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学校要争取与政府共同建立一个教师待遇升涨的机制;

(十)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一)承担借贷与债务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  学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是学校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

第十  学校依法设立校委会,校委会员为5人,校委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具有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十  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终止;

(七)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按照学校校委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校委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十  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校委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在每开学前召开。若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校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校委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  校委会议由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校委会主任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校委会议按照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  出席校委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校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数的分之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章程第十六条第(一)至()款规定的事项)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  经校委会决定,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在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学校校委会的领导,执行学校校委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校委会审核;

(三)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四)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供学校骨干教师及行政中层干部人选,经校委会批准后执行、聘任;

(五)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执行校委会决定的学校基础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经校委会同意,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都由校委会提出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  学校设立事会,事会成员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薛显亮(举办者)、张爱芹(校长)、唐志斌(校办公室主任)、李传福(教务处主任)、李殿坤(政教处主任)。

第二十  监事在党组织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举办者、校长、校委会委员、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校委会章程和贯彻执行校委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校委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校委会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  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三十  学校依法接受清丰县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组织形式及作用

第三十  建立中共濮阳油田英杰学校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清丰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党委。

第三十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  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的校委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校委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校委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  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举办者开办资金和投资。

四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学费、后勤管理或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持续发展中的必需的成本支出,但不能在举办者中施行分配。

第四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依法取得相关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扶持,用于办学条件的提升。

第四十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

(二)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更新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三)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

(四)办公经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及其他业务支出等;

(五)学生的餐费、活动费、交通费等;

(六)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加强日常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治与纪律教育。

 

第四十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征订教材,实施教学,并进行教学方法与策略的改革,并按寄宿制学校特点开展第二课堂教学实践。

第四十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十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五十一  学校教研组和年级组是两套并列的校内教师基本活动组织。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指导各年级备课组开展正常教学研究活动,寻找适合我校学生素质快速推进的“大统一、小差异”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各项规定的教学任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部,作为各年级管理的组织。年级部设组长1名,与教务处、政教处蹲点年级的主任或副主任,共同组成年级部的领导小组,进行针对本年级师生的管理研究,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主要目标,组织师生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十二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协调工作、承担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所在班级遇有重大事项应向年级部汇报,由年级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分管校长、校长汇报。

五十三  学校执行《河南省濮阳市教育教学常规》,严格按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组织、管理教学工作。

五十四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学生的竞赛活动和学业水平考查、考试。

五十五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和学生家长评价等方式,由学术委员会汇总形成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并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五十六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生管理

五十七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五十八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九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  学校按照清丰县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六十一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十二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管理

六十三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六十四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构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六十五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鼓励并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成长;对教职工根据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六十六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县校级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十七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不能在教育阶段周期之中途调离职守;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六十八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协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健康的法规、政策,建设健全学校校医室要监测学生体质健康情况,要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

七十  校医室要监测学生体质健康情况,要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建立学生健康资料档案,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

第七十  环境校舍设施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第七十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十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七十  校内安全管理

(一)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要不断建立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和学生出入校验证制度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聘用专职保安员,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票、登记制度,建立饭菜24小时取样留存(验)和签字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六)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将规定的学生到校和离校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共同配合。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要开门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家庭的结合,要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建立社会公益活动,共青团、青年志愿者活动基地。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人民群众,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使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影响要形成合力,要注重方方面面的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要始终把“立志、成才、做人”当做教育的红线,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引导。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育

在学校领导班子的统筹下,按本学期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家庭教育

1.每学期期中考试结束后,班组要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介绍学生在校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表现,听取家长意见,有针对性,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2.继续坚持和完善家访制度。

3.班主任每学期至少家访一次(含通信、通话联系和请家长到校)

4.家长座谈会及各种形式的家庭访问,家长会见,在班主任手册家访记录中认真加以记载,以备考查。

社会教育

1.学校性大型活动,由领导小组负责外出聘请联系与安排班级或年组,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联系与安排。

2.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周边工厂企业等建立长期联系并主动配合,邀请有关部门不定期来校作专题报告或宣传。

3.有计划地发动和带领学生,迈出校门,走向社会进行社会实践。 

第十  变更与终止

七十七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校委会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校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十八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校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十九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校委会决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八十  学校校委会决定终止办学,或学校出现法定事由必须终止时,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偿还其他债务;

八十一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十  附则

八十二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由校委会决议通过执行。

八十三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八十四  本章程草案经章程起草小组提交学校校委会会议讨论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校委会会议审定,报清丰县教育局审定后实施

八十五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自清丰县教育局审定之日起生效。

 

 

 

                               濮阳油田英杰学校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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